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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8月16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個人購入債權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2)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你收到退稅款了嗎?
(3)公司之資金貸予股東應依法設算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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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個人購入債權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的相關課稅規定,已有明確規範。
該 局說明,因投資管道多元化,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並於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物(通常為土地或房屋)時,以購入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抵押 物的價款而取得抵押物,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該以法院拍賣抵押物的價款減除購入債權的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的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 的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的出售價額減除抵押物的拍賣價款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倘購入債權的 個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於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的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的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 約書約定的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則購入債權的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的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的成本,分別計算處分債權及抵押物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 稅。惟購入債權的個人與該抵押物的買主所約定的交易價格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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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你收到退稅款了嗎?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直撥(採存款帳戶劃撥)退稅案件,已於96年7月31日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完成退稅作業。
該 局說明,臺北市轄內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者,因存款人身份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帳號填寫或輸入錯誤或因指定之存款 帳戶已結清,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者,計有3,192件,金額計9千1百餘萬元,該局已改開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為96年9月 29日)陸續寄出。
該局呼籲,使用便利又快速直撥方式退稅,可免往返金融機構之舟車勞頓;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填寫或輸入正確存款人身份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帳號並確認該帳戶仍在使用,避免資料錯誤,退稅款無法順利撥入指定帳戶。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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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公司之資金貸予股東應依法設算利息所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 局說明,最近查核某一案件,因受調查人A君年紀輕,擁有鉅額財產,經查調其名下財產資料分析發現,A君於94年拍賣取得臺中市某地號土地價值3,400萬 元。經函請說明資金來源,A君稱部分資金2,500萬元係向甲公司借款而來,餘900萬元為自有資金,再函甲公司說明,甲公司主張借款予股東A君,帳載紀 錄為借記股東往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之資金貸予股東應按當年度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甲 公司未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亦未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申報繳稅,該局乃核算調增甲公司利息收入94年度144萬餘元、95年度163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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