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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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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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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條(繼續執業之強制入會與懲戒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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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為「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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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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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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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草案「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草案(預告終止日:9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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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將於本(96)年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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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於受委任報稅或各項稅務案件時應隨案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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