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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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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應行清算事由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限制出境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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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雖逾徵收期間,仍得繼續執行

《賦稅》2010/10/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欠繳稅捐已超過徵收期間,為何仍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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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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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申請分期繳納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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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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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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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要把握行政救濟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張貼時間:2009/6/8 下午 04:36:0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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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出境,無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逾5年之限制

《賦稅》2008/1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因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其限制出境期間無不得逾5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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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

《賦稅》2008/1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 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之處分不服時,應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 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並將訴願書正本、副本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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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2月15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繳稅捐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國稅局何以未註銷稅款,仍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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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可利用國稅局郵政劃撥帳戶繳納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欠稅款,可利用郵政劃撥帳號:19699501號,戶名:臺灣土地銀行士林分行(代收稅款專用戶),逕由郵政劃撥方式繳納。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欠稅人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逕由該局郵政劃撥帳戶繳納滯納稅款,毋須親自至行政執行處繳納。該局並指出,如欠稅人於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已自行至公庫繳清稅款,其後於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向行政執行處查明及主張該筆欠稅款已繳清,免再重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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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訴願暫緩執行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依法提起訴願者,與稅捐稽徵法暫緩移送執行規定不符,稽徵機關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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