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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轄各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


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兩日加徵1


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


日加徵滯納利息外,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


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於收到各


分署之傳繳通知時,請不要置之不理,若有繳納困難,應


主動向各分署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 產及


傳喚不到者,各分署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


行,若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各分署可對欠稅人


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税。如發現欠 稅人顯


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各分署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


制出境等強制方式處理。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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