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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市民詢問,一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是否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無法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債權人應先循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夏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發布單位:南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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