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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
營業稅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將免用發
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部分所得
者,應予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漏報查定營業額部分之所得計算,應視其為擴
大書審申報或查帳案件有所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若為擴大書審申報案者,依擴大書面審核要
點第5點規定,該查定之營業收入應依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純益率核課所得,即(查定之營業收入+開立發票之金
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因查定課稅期間之收入成
本損費均未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按同業利
潤標準核定該期間之所得額(查定之營業收入×同業利潤
標準純益率),而本期之課稅所得額即查定營業額核定之
所得額加計開立發票期間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
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
稅務申報之損益及應繳納稅捐。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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