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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拍賣,如果不能舉證取得成本,仍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賦稅》2008/8/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


賣,拍賣和自行出售同為所有權移轉,辦理年度綜 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均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果被拍賣的房屋


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低的時候,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


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證明文件,計 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


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


及移轉該 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


人房屋遭法院拍賣,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


之證明文件,可覈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能 提出


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訂頒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


得。舉例說明,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當年


度被拍賣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該局依 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


財產交易所得20餘萬元,補稅9萬多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


主張房屋被拍賣並沒有所得,惟未能提示買入房屋契約(私


契)、資金流程及貸 款資料等供核,遭該局駁回。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屋務必保存原始資料,包括買賣契約


(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供作申報所得稅之證明


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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