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債權債務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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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自行或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抵押物或質押物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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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者,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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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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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但債權未逾2年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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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債務人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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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入債權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並用以承受該債權抵押物(實物所得),其應於承受抵押物及嗣後實際處分抵押物時, 分別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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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委託人死亡時所遺留者,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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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提供擔保相關書表如何於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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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有關債權、債務之繼受人申請適用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除對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茲以下列3種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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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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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繳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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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發現舊菸新賣時可向權責機關檢舉,以保護自身權益

《賦稅》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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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底盤公共汽車」免貨物稅釋疑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自9865日 起5年內免貨物稅,相關認定標準及退稅程序,財政部已有新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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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在我國之營所稅課徵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辦理免個案報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報繳,可逕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辦理,無須個案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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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委任名冊申報作業於12月開始受理

《賦稅》2008/12/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所得稅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名冊」之申報作業已於12月開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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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利用網路申報會計師代理查核簽證委任名冊

《賦稅》2008/12/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 委任名冊申報作業,自97121日 起至1231日 止受理,受委任簽證會計師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申報軟體,利用網路列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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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6月29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
(2) 營利事業資本租賃相關規定
(3) 不動產經紀公司之業務員取得業績獎金之所得類別為何?
(4) 銷售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5) 營業人需符合條件方得以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6) 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
(7)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須重新發單
(8) 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應據實填報補習班其他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9) 利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機會獨得5萬元獎品
(10) 提列備抵呆帳應注意事項
(11) 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12) 97年4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13)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該國外營利事業如直接對我國境內營業人銷售勞務,應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 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 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 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應由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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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6月27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2) 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 利用私募基金不當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之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記得依限送件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營業稅網路申報有獎等你拿哦!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該 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乙君及其他繼承人發現遺產中之9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 價額高達6千餘萬元,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經該局向主管機關查證該9筆市場用地雖為公共設施用地,惟依內政部函釋「都市計畫劃設 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其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該9筆市場用地早於65年取得使 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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