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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底盤公共汽車」免貨物稅釋疑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自9865日 起5年內免貨物稅,相關認定標準及退稅程序,財政部已有新釋令。



  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各縣市政府對於「低底盤公共汽車」定義規範不同,對廠商造成困擾,財政部為利稽徵機關業務執行,已於98826日 發布釋 令,統一定義所謂「低底盤公共汽車」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 者。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於9865日 起5年內, 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 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至於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 向所在地國稅單位申請。



  該局呼籲,廠商如符合上述免徵貨物稅規定者,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或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3
  彙總編號:9809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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