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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公司他遷不明其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向股東追繳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該局說明,A君收到國稅局發出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補繳通知書,補稅原因為追繳甲公司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原來A君是甲公司之股東,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填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報表,經該局調查發現有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超額分配情事,致甲公司開立股利憑單所填載股東可扣抵稅額時亦有虛增。因甲公司已他遷不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稽徵機關應逕向甲公司股東追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對甲公司裁處1倍罰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確實注意依規定登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以免被調整補稅;民眾投資營利事業成為股東,亦應注意自身權利義務及課稅相關規定。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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