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者 佘方芳 收件編號 A10010180006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收件日期 20111018
信箱來源 稅務信箱 完成日期 20111021
通訊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217號2樓
e-mail信箱 FANGFAN@MS26.HINET.NET
電話 27891179
傳真 2785****
來信內容:

請 問機關團體收據應如何開立與入帳憑證與依據???


說明: 1.機關團體(同鄉會)總會下並成立各區分會,為增進會務發展順利、鼓勵各分會招收新進會員,會員需繳交常年會費$1,000,當各區分會當年度繳交總會 常年會費人數超過25人後,總會於隔年會員大會依超過25人以後,之入會人數回饋個區分會當作會務運用,每超過一人回饋@500\\\/人。


2.於收取常年會費$1,000時業已開立收據,回饋需於跨年度會員大會才發生,請問總會支付每增加一人回饋@500\\\/人除開立扣繳憑單外(電詢過 審查一科回答:開立扣繳憑單違法),可否有其它之帳務處理。


3.如果於人數超過時收取常年會費$1,000而開立$500對新進之會員有損失,因會員繳交之常年會費$1,000。


4.煩請指導同鄉會正規之帳務處理以免觸法(入帳基處與入帳時須取得何種憑證才能入帳),帳務處理與依據為何?


5.並請有依據條文與法規。


回覆內容:

佘方芳 小姐,您好!台端100年10月18日詢問有關機關團體(同鄉會)總會與各區分會間帳務處理乙節,茲說明如下:


一、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是以,機關團體如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設立分支機構,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機關團體本身及其分支機構應合併申報,合先敘明。


二、有關會員所繳交之常年會費核屬貴會之會費收入,應依會員實際繳納金額(1,000元)入帳,至貴會依各分會招收新會員人數所給予之回饋金額,僅係總、 分會(內部)間經費之分配,尚未涉及實際支出發生,俟分會實際將分配之回饋款用於會務運作上並取得合法支出憑證後,可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列報為支出 或費用科目。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敬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敬啟                                    100年10月21日 此信件為系統自動發出,請勿直接回覆,感謝您的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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