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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結餘經費購置固定資產者,


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2011/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結餘經費購置固定資產者,以後年度不得就該資產再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年度支出如未達收入之70%,並報經財政部同意其結餘經費保留至以後年度業務使用,係財政部依機關團體所提出之年度收支決算表及結餘經費使用計畫,而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故機關團體以後年度執行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所發生之支出,仍應視為該保留款發生年度之支出;如機關團體未依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執行,則應核課該筆保留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是以,如財政部同意結餘經費保留至以後年度購置資產,因該購置成本已視為結餘經費發生年度之支出,如嗣後申報所得稅時該資產再予列報折舊費用,將產生同一支出項目重複列報情形;另重複列報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減金額如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度收入之比例超過10%,即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之要件,應依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論處。


    該局查核甲機關團體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機關團體95年度結餘經費經財政部核准於98年度購置資產,且該機關團體已確實依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於98年初購置資產,惟另查該機關團體98年度支出項下列報折舊費用100萬元之資產係95年度結餘經費所購置,因該資產之購置成本已視為95年度之支出,其折舊費用應不得再重複列報為98年度支出,乃剔除其98年度折舊費用100萬元,又因其剔除金額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要件,乃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重複列報支出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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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