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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2011/12/1)


 


    因受97、98年全球金融風暴及近日歐債危機影響


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遭遇國外客戶倒閉、逃匿等原


因,致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損失事件層出


不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維護企業權益,


列出國外發生呆帳之態樣,再針對各種態樣所需檢


附之合法證明文件,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


呆帳態樣 證明文件


債務人倒閉、逃匿 1、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


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2、經


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


實營業地址之復函。﹙如屬債務人居住在大陸地區


者,應取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


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 1、取具依國外法令證明


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


2、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1、已


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其他證明文件。2、合約書、出口


報單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


為虧損者,仍應受罰。 (2011/1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




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時,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當年度受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資料




發現,該筆保險理賠收入係因遭受火災而取得之保險賠償,




該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惟保險




理賠收入1,000,000元並未申報,乃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




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


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


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


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


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


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


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


元。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


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


額。 (2011/1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


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日益


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


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中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


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


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


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


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


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


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


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


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


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11/12/7)


 


    公司購置法拍屋後隨即撤除改建為營業用廠房,


相關法拍屋之購屋成本及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該年


度之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購買之法拍屋


於購置後未供營業使用,隨即拆除重建,致該法拍


屋之購置實未符合固定資產之定義,相關購價與撤


除費用等,應一併計入新建廠房之成本,按廠房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算各期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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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