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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不少納稅人現金捐贈對象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案件,包括不了解稅法對捐贈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規定,或捐贈學校的性質不符規定,以及實物捐贈列報異常等,都被剔除扣除額,並補稅、裁罰。


中區局主管綜所稅業務的審二科長林幸慧說,捐贈前述社團可列舉扣除額者,以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但納稅人申報的收據常僅註明「依財政部61台稅字第30112號函規 定,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對社團等是否合法、立案則未深究。


林幸慧分析近期查獲的逃漏稅型態,大致分成現金與實物捐贈兩 大類。現金捐贈包括:


在機關團體方面,每張金額自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受贈單位常未辦登記或立案,收據上僅註記前述可扣除等語,卻無核 准立案文號。經國稅局查核,頗多社團並未合法登記立案。


次為偽造捐贈收據,民間社團開立捐贈收據上負責人及財務經辦的印章是偽造的,寺廟感謝狀亦遭盜印盜用,經查並無捐贈 事實。也有社團負責人自行開立收據(虛開、由本人列報扣除),向受贈單位查證並無捐贈事實,負責人亦無法提示資金支付證明;或申報捐贈金額與收據金額不 符,又無法補正收據及提出說明。


學校方面,有些不符私立學校法第51條的捐贈,改按一般捐贈核算已超限。現行規定經由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捐款,可 列舉扣除所得總額50%;未透過基金會的捐款,必須併計對其他社團的捐贈,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0%為限。


還有對價關係的捐贈,因學校收取學費高於主管機關核定標準,家長改以捐贈名義補貼學雜費,由學校開給捐贈收據;這部 分非屬無償捐贈,自不適用列報捐贈扣除。


至於國外機關團體,因非屬合於民法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對其捐贈不能列報扣除。


林幸慧說,實物捐贈(含土地)的型態,包括:


納稅人捐贈納骨塔、數位軟體、英檢軟體及書籍等給政府機關,取具虛設行號的發票,墊高取得成本、逃漏鉅額稅捐,且疑涉教唆或幫助犯罪 集團。


其次,有納稅人向公司購買快速檢驗試紙劑,並委託代為捐贈,再以發票列報扣除額;經查其發票價格與原始廠商報價差距 懸殊,且未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另有取具勞動合作社規劃設計承攬產業道路綠美化工程發票作為捐贈證明,經查發現施工單位進銷貨金額差異懸殊,顯有異 常。


2007/0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經濟日報/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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