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盈虧互抵 (2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若有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受限調降後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避免沿用98年度以前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分配可扣抵稅額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1005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 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2011/12/7)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前段規定權利金免稅應不包含技術人員交通食宿費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9年度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8年特殊會計年度之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應注意事項 (2011/3/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 稱投抵辦法),業於99118發布,辦法明定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11。惟採特殊會計年度之公司,98會計年度起迄期間跨越 98年及99年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經濟部100211日發布之經工字第10004600680號令說明,應依支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於9911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11日。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購置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隨意處置 (2010/11/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了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給予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支出抵減所得稅的優惠。但是公司購置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隨意處置。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如所涉短漏報情節重大,尚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無法適用該項扣除之規定。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情節非屬輕微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無盈餘卻辦理分配,違反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2010/7/13)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以實際彌補累積虧損數列報 (2010/7/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經查得涉有虛列彌補以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施行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贈款項,非屬列報人才培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准予認列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係以臺灣地區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發生之研究與發展支出,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相關規定,始有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及外國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所發生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則無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投資抵減之適用;所稱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以及依第6項所定辦法規定,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 濟部准予備查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之。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申請投資抵減時,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用途之設備或 技術,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於計算可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動剔除,若已申報 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景氣復甦,促進民間投資,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71日 起至981231日 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租稅優惠。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