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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


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 次年2月至5月間,例如102年研究


發展支出應於1032月至5月間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


研 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究發展或創新活動,始得適用租


稅抵減之奬勵。






該局查核甲公司99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2,050,000元及


其可抵減 稅額1,807,000 元,因其主管機關出具之研究發


展活動認定意見書載明,甲公司99年度研究發展計畫係配合


市場客戶需求所進行研發,國內其他廠商亦有從事研發其生


產之產品, 不具高度創新性,非屬產業創新條例所定租稅


獎勵範疇,其相關支出自不得享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之租稅優惠,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0元、其可抵減


稅額0元。該公司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亦遭駁回。






該局呼籲,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


除應注意於申請認定期 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外,於辦理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5-2頁時,如


研發活 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


之規定,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相


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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