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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繳納期限申請實物抵繳要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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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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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踐行復查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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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出境的欠稅人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並非不可達到稅捐保全之效果,該處分仍有實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對於處分當時人在國外之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為限制出境處分,非不可達立法授權藉此處分確保稅收之目的,仍有處分實益。故財政部為限制出境處分時,有關受處分人當時在境內或境外,並非審酌限制出境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以外,所應 考量之重要因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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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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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件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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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短繳或經更正核定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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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規避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補稅及處罰 (20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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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擔保品屬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者,應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2011/3/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3款規定之擔保品,而屬於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者,應特別注意須同時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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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不同違章主體,無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

《賦稅》201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薪資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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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復查及訴願法定期限起算日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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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開發票當心受停業處分

《賦稅》2010/11/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如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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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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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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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稅捐繳納期限末日如非逢例假日並無順延繳納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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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報」無「補繳」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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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仍應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情事,雖變更負責人,仍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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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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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仍得為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21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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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法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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