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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件的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


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


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的部分,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


罰,應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的


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營利事業甲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同時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亦未依規定取得進 項憑證。該局解釋,甲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5,000,000元之行為,違反
稅捐


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


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 5﹪的罰鍰250,000元(行


為罰)


然而,甲公司因短漏開上述統一發票之行為,連帶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導致逃漏營業稅稅額 250,000元,屬於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規定,除補徵本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的罰鍰 375,000元(漏稅罰)。甲公司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依財政部854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375,000元 之罰鍰。另外,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行為,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規定,應按 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165,000元(行為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並取具交易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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