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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
九十七年版
第4章 稅額計算
第19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釋示函令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應依說明二查明處理。



說明:二、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 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04/15 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



本案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81/01/09台財稅第 8007717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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