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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特定員工之旅遊補助,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已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為招待標準,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科目列報會議支出,金額高達7百餘萬元,經查得會議地點均為全球觀光景點,行程 內容與一般觀光團安排之路線無異,支付明細大多為機票、住宿、餐飲等,且參加人員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之員工,究其支出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旅遊補助,甲公司 並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故是項費用應先以
「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但書規定限額部分,始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 報,除轉正費用科目外,並違反所得稅法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處裁罰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39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因前揭情事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扣繳或列單申報,以資適法。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發布單位:中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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