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


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


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


形而 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


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


關,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經營機械器具批發業務,但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近百萬元,A公司雖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並已取具發票, 惟A公司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資料,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除應取具 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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