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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配偶是外僑應如何合併申報


所得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我國國民而繼續在居住,則應與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為外僑,且該外僑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申報書,向其居留地址所屬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地址為臺北市者,請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或以國人為納稅義務人,使用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方式辦理。不論選擇何種申報方式,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填寫一張申報書。


該局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可選擇與具我國國民身分之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不適用結算申報,其應納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如外僑選擇就源扣繳或自行申報納稅方式,其所得不須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呼籲,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與外國人士聯姻者應注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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