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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屬逃漏稅之行為,一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個案調查發現,A君因其個人所得較高,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規避稅捐負擔,乃取得B君之同意,多年來以B君之名義為佣金受領人,並將佣金存放於B君之銀行存款帳戶,惟該帳戶事實上皆為A君使用。


該局依據資金流程查明後,將分散於B君之佣金併入 A君各年度所得總額,依各年度適用之稅率追補A君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1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稽徵機關除查核追補所漏稅捐並裁處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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