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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因轉


貸後之利息支出是否仍可申報列舉扣


除。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新人結婚及換屋族購置自用住宅者為數不少,市面上承辦房屋貸款之金融機構眾多,業務競爭激烈,每家金融機構之放款利率及優惠方式不盡相同,購屋者往往在初次購屋貸款後,另發現別家金融機構之貸款條件更適合,轉而向其貸款,所以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原本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於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之利息支出是否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如因利率等因素轉而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在原始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例如納稅義務人 林 先生原本向甲銀行購屋貸款300萬元,尚有180萬元的本金未還,今年因乙銀行之放款利率較低改向其貸款200萬元以償還舊有借款, 林 先生後來雖然貸款2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尚未償還的180萬元額度部分繳納之利息列舉扣除,另外如果轉貸後,貸款人由原先之納稅義務人本人變更為其配偶時,亦可以適用,但仍應符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為同一申報戶之規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之情形,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檢附金融機構核發之繳息清單、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新的貸款契約書、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或登載轉貸前後資料之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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