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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要如何扣繳?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及應否併計員工所得辦理扣繳?需視該營利事業是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甲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96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5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3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3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1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3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150,000元,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情況2:乙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96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500,000元,若當年度之職工福利限額為350,000元,則350,000元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部份,即150,000元,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5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電洽該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詢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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