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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