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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
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扣
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
沒有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
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
予扣繳之對象,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
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
身分,以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如有給付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
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至3倍以下之罰
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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