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


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扣


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


沒有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


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


予扣繳之對象,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


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


身分,以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如有給付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


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至3倍以下之罰


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