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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之小額給付得否免予扣繳稅款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扣繳範圍之所得予所得人,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該 局指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如果不超過2,000元,原 則上免予扣繳。但是下列所得須分離課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4)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5)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6) 告發或檢舉獎金。(7)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該 局進一步說明,上述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所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的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 務者設立之事務所)。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時,每次給付額如果不超過 5,000元,亦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的身分為何,如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2,000元,均要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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