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機關團體 (4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機關團體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不超出該支出總額30‰為限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符合 願服務法 規定提供服務,且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會議廳收取租金應否辦理營業登記?應否課徵營業稅?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補助經費核銷Q&A(問答集)(100.10)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課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相關支出,得依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結餘經費購置固定資產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寄件者 佘方芳 收件編號 A10010180006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收件日期 20111018
信箱來源 稅務信箱 完成日期 20111021
通訊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217號2樓
e-mail信箱 FANGFAN@MS26.HINET.NET
電話 27891179
傳真 2785****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承訓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之勞務收入,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70%,如結餘款係為留供以後年度使用,所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應以1-4年為限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業務費-公共關係費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共關係費」與「機關首長特別費」有何不同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現金捐贈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規名稱 :
法院辦理社團法 人登記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 2
壹  一般社團法人部分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