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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課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前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 依據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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