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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70%,如結餘款係為留供以後年度使用,所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應以1-4年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其當年度結餘款擬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應注意所擬訂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稅捐核課期間。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 年度使用者,國稅局會就其所擬訂之保留計畫逐年追蹤使用情形,如未依保留計畫使用,依法仍應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而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稅捐核課期間為5,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應以14年內執行完畢為限,以符合稅捐核課期間規定。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 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屆滿日為1035月,如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保留計畫擬訂使用期間為98年度至102年度(使用期間共5),而 10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035月,國稅局於審查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時間為1035月以後),如發現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預訂於102 年度使用部分未依計畫執行,將發生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已逾稅捐核課期間而無法歸課所得發生(97)年度所得稅情事,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如超過4年,將會遭到財政部或國稅局否准。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就當年度結餘款擬訂保留計畫應注意使用期間,並隨時檢討保留計畫執行情形,如有不可歸責於機關團體之原因致未依原擬訂計畫使用時,應儘速提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變更計畫,以免案件因已屆核課期間無法再變更計畫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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