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繳納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增所得額而補徵之稅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應即計入該筆金額,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 法第66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縱因全年未營業,而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之金額,以致期初、期末金額不等者,則應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以免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1834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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