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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前段規定權利金免稅應不包含技術人員交通食宿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5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以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有案之專利權,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作方式授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且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確有實質技術引進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德商甲公司將其所有之專利權授權某國內營利事業製造新產品,業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甲公司檢具合約及相關文件,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 項第21款權利金免稅。惟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依合約有派遣人員來臺提供技術援助,其所取得之報酬中包括往返機票、在臺旅館住宿費及工作通勤費等,依前揭規定,來臺支援人員之交通食宿費,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範圍,經重新核算權利金額後,核准其申請案。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時,應注意權利金適用之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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