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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父母親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如未說明該資金用途,並證明係由父母親使用,仍應課父母親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委託子女幫忙到銀行


提領小額現金供其使用,原非贈與,不必課徵贈與


稅,惟子女從父母親銀行帳戶提領大額現金,如未說


明該資金用途,並證明係由父母親使用,仍應課父母


親贈與稅。




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甲君兒子於962月及9月自甲君銀


行帳戶提領現金合計1千餘萬元,甲君雖說明係委託兒子


代領,且該資金係用於償還其向親友借款、家 人出國旅


遊費用、生活費等,其餘則供本人使用;惟所提示之資料


並無法證明主張屬實,該局乃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


定,核定甲君贈與總額1千餘萬元,應納 稅額1百餘萬


元。甲君主張父子雙方均無贈與、受贈之意思,其僅委由


兒子代為領款,自始即無贈與之意,應免課徵贈與稅,提


起行政救濟,經財政部訴願決定略 以,當事人間財產之


移轉,固為其經濟行為自由,稅法原則上予以尊重,惟當


事人間財產移轉行為,既為當事人所發動,贈與稅之核


課,不過居於被動地位,故稽徵 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0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行使調查權時,當事人自得


提出主張,並就所主張內容負舉證責任及盡協力義務,否


則,只要當事人自始至終 均否認有贈與及受贈之意思表


示,稽徵機關將無從落實執行稽徵贈與稅之立法目的,以


甲君未能提示具體事證資料,予以訴願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以內親屬大額現金之提領,


如屬無償移轉,即涉及贈與情事,應儘速辦理贈與稅申


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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