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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現困難,可申請分18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18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經國稅局核定,核發繳款書後,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 納,但以18期為限,每期間隔最長為2個月,即應於3年內繳清。至於加計利息部分,係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每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A君應繳納遺產稅2百萬元,繳納期限為100615日,遺產中有銀行存款20萬元,A君應先以繼承銀行存款20萬元繳納稅款,不足之180 萬元部分,可於6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10萬元及分期利息。惟於分期繳納期間,A君未如期繳納任何1期應繳稅款時,國稅局 將就未繳納之餘額及其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發單通知A君於10日內1次全部繳清;如A君逾期仍未繳納,國稅局即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 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分期繳納的每期繳納期限,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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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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