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網路申報繳稅,務必確認是否上傳成功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有
所得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未辦理綜合 所得稅
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予補稅外,並裁處罰
鍰。
A君不服,主張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採用網路申報,因
不諳電腦操作程序,致未將所得資 料上傳而不自知,此
項失誤為操作上之問題,國稅局資料庫內 應有A 君之各種
所得資料,不應認為其有過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
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
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
主動誠實申報制度,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文
規定,亦即納稅義務人有將所得全數申報,並正確計算其
全年應納稅額之義務,從而,納稅義務人在填載各筆所得
資料進行網路申報時,本即有自行查核之責,並將各項來
源所得 據實填報之義務。而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義務人
運用資訊通信技術,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昇為民服
務效能,建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納稅
義 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資料完成
申報,依該系統之建置,納稅義務人倘以網際網路申報
綜合所得稅,必然收到回傳之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
號及 回執聯,換言之,必有收執聯可供列印,且亦得
於網路申報查詢區查詢是否申報完成。A君既因不熟悉
電腦操作程序而導致申報失誤,又未於申報後自行確認是
否上 傳成功,仍有過失責任,國稅局依法予以補稅處
罰,並無違誤,法院乃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係為提供多 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但並不因此而減低或
免除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納稅額之義務。故民
眾於利用網路申報之際,仍應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有
誤,並於 申報後確認申報成功與否,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21045彙總編
號:971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