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與罰則

 


以下為營業稅申報時易發生罰款之狀況,在您將發票交於事務所之前,請務必自行檢查有無下述情形,共同為節省企業成本而努力。


易發生錯誤原因


避免錯誤發生應注意事項


壹、發票回收速度慢,易忙中出錯


壹、與事務所加強配合,儘早收取發票


貳、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致違章罰款


貳、不買發票,不拿二手發 票


  付款時注意資金流程及 送貨單內容明細等相關文件是否相符


參、進項發票重覆扣抵


參、提供發票影本入帳扣抵時,注意正本發票 是否已取得並已交予事務所,以避免造成重覆扣抵之情事


肆、作廢發票錯誤裝訂


肆、作廢發票裝訂時,注意核對發票號碼是否一致,是否扣抵聯與收執聯均齊備


伍、發票開立日期顛倒,未按序時開立


伍、發票開立日期應按序時開立不可前後顛倒


陸、進()貨退出()折 讓證明單未載明發票號碼,內容與原開立發票不符,未當期扣抵申報


陸、取得折讓單時應確實核 對發票號碼、金額、稅額之後再予以蓋章,切勿蓋空白折讓單給予他人


  ()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務必當期扣抵申報


柒、漏開發票漏報收入


  發票開立時限錯誤


  漏報外銷收入


  申報外銷收入時匯率計算錯誤


柒、加強正確開立發票之觀 念


  注意自身行業開 立發票之時限


  注意出口報關之筆數與 日期,出口報關單應即時取得


  依海關公佈之匯 率計算外銷銷售額


 


 


有關營業稅應注意事項與罰則


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 


        及怠報金。(營業稅法第51條第2)


 


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 


        額。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3,52)


 


三、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


        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3,52)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 


        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五、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 


        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六、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 


        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七、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受罰。違反者可


        1,500~15,000元。(營業稅法第48)


 


八、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違反者可罰 


        3,000~30,000元。(營業稅法第48)


 


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


        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19,52條 第5)


 


十、公司出售動產(例汽、機車)或不動產(例房屋)皆需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 


        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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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