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或離婚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應先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者,應於結婚或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


婚登記,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


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自行選擇合併申


報或分別申報,將因違反所得稅法之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修正後民法第982條 及現行民法第1050條規


定,結婚及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或離婚之登記。


現行結婚及離婚制度均 採「登記」制,認定標準係以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


以法院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夫妻如結婚或


協議兩願離婚而未於 結婚或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因婚姻關係尚未生效或已然消滅,當年


度綜合所得稅仍應辦理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以免違反所


得稅法規定,除 補稅外,尚需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


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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