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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或管道不同,可列舉扣除之金額亦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
捐贈對象不同或,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 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某某私立學校」捐贈,係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
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 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
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
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
有關事宜。故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
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屬「私立
學校法規定之捐 贈」,可列舉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
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
全數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對私立學
校之捐贈,應依前述規定填報正確之扣除金額,並檢附捐
贈收據正本,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 2304227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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