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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獸醫業者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獸醫院經營「犬美容」、
「犬旅社」 等業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2項所規定之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屬
於銷售勞務之課稅範圍;同時兼販售寵物用品時,依同
法第3條第 1項規定,為銷售貨物範圍,均應依法辦理
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但獸醫提供其專業性之勞務,
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該部分之收入應屬獸醫師之
執行業務所 得,依法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愛貓、愛狗人士眾多,一般獸醫業者經
營型態為提供全方位之服務,除從事醫療業務外,大部分
業者都有兼售寵物用品、代為美容或提供寄宿等服 務性
業務。只要有經營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業務者,一定要在開
始營業前就辦妥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將被處新臺幣3千元
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所漏稅額處1倍 至10倍罰
鍰。
該局另表示,對於臺北市開業之獸醫院(動物醫院),每
年3月均進行年度業務收入函查作業,業者於收到函查之
「業務所得調查報告表」後,應依式填報回復該 局。經
該局統計,99年度截至目前為止,尚有3成未回報。該局
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請儘速於100年5月底前寄回函查資
料,否則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規 定處以罰鍰,或派
員抽查,並列為以後年度訪查之對象,請業者務必配合辦
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 林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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