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如果 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可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果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 明「與正本無誤」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報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針對民眾經常詢問相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 扣除額問題說明如下:


一、因為病情需要,自行購買、使用醫院、診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藥費可以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住院 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


(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因身體殘障裝配助 聽器、義肢或輪椅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三、因牙病所發生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 醫療費用支出,可憑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舉扣除,但如果以美容為目的所花費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不得扣除。


四、 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因不屬於「醫藥費」 範圍,不得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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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