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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林 先生來電詢問,他因房屋出


售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那些成本與費用可資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


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


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成 交價額減除原始取


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




包 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


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


證費、仲介費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


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


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


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 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


費、搬運費等。




三、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


用,除上述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 或修繕費外,其餘如


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


利息等,均屬使用時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減除。




另若個人出售 房屋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交易時


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


核定標準核定之,以94年度為例,出售高雄市房屋,將依


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人購買房屋時,應將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保


存,將來出售時,即可檢據自出售房屋收入中減除,核實


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2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許碧雲 聯絡電話:3317077514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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