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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林 先生來電詢問,他因房屋出
售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那些成本與費用可資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
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
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成 交價額減除原始取
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
包 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
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
證費、仲介費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
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
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
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 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
費、搬運費等。
三、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
用,除上述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 或修繕費外,其餘如
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
利息等,均屬使用時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減除。
另若個人出售 房屋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交易時
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
核定標準核定之,以94年度為例,出售高雄市房屋,將依
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人購買房屋時,應將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保
存,將來出售時,即可檢據自出售房屋收入中減除,核實
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2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許碧雲 聯絡電話:3317077轉514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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