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五二九三A號


正本收文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請轉知所屬縣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主旨:有關請釋獸 醫師(佐)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受聘為公司之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應否依獸醫師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獸醫師(佐)執業執照登記乙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北市建三字第○五六三八號函。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所聘為公司之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僅係從事動物用藥品之管理與販售,與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不符,不得申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二八四○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請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及獸醫診療機構執業執照核、換發疑義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八五農畜字第二七七八二號函。


二、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申請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應為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


三、原核發之「獸醫師(佐)開業執照」仍可繼續使用,若該機構負責人申請換發為「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時,亦應准予換發。


四、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所檢附負責獸醫師(佐)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職業欄,因尚未發給執照,自無須登記為獸醫師(佐),至於核發執照後身分證職業欄之登記,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六八三八A號


正本收文者:張維學君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說明:


一、臺端八十五年四月七日八五金字第○一六號函請本會釋有關獸醫師加入獸醫師公會之會員應一律為執業會員及獸醫師法修正施行前已具普通會員資格是否仍有二年之緩衝期乙案敬悉。


二、按獸醫師法第九條規定「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但未規定會員之名稱及未執業不得加入公會之規定,有關會員名稱及資格之認 定宜依該獸醫師公會之章程辦理。至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四項有關二年內申辦執業執照係指在該細則施行前已執行獸醫業務者應於二年內辦理執業執照之規 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六二七八A號


正本收文者: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榮民醫院動物研究實驗室獸醫師申請獸醫師執業執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八五高市建設三字第九四九八號函。


二、公、私立醫院之動物研究實驗單位聘任獸醫師執行獸醫業務者,應為畜牧獸醫機構。準此,前開機構聘用之獸醫師得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款規定核發獸醫師執業執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六八九六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獸醫師法修正前已領之獸醫師(佐)登記證書,是否應換領新證書,又因執行公務需要,申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之執照費及加入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之相關費用,可否由服務單位編列預算支付請釋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八五農畜字第三三八○一號函。


二、依獸醫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故無需換領新證書。


三、公職人員因執行公務需要,而必須申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其所需執照費及加入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之相關費用,得由服務單位編列預算支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九四九七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中縣政府


主旨:有關動物醫院聘用助理獸醫人員檢附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追認年資,可否同意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五農畜字第三七二五三號函。


二、有關聘用助理獸醫人員檢附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追認年資乙節,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本會業已以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二一○八二A號函知在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八三七一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花蓮縣林義發君擔任助理獸醫工作,自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三十一日之經歷認定,發生疑義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八五農畜字第三五二三四號函。


二、獸醫佐執業資格經歷之認定,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在該細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者,不受需在專任獸醫師指導下從事專任獸 醫工作之限制,但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細則修正生效後之經歷,仍需在專任獸醫師指導下從事專任獸醫工作,方予以認定其經歷。


三、檢還林君獸醫佐登記證書及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擔任助理獸醫備查案等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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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