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無營業未購發票,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


無銷售額,一定要於次期()開始 15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縱無銷售額亦


應辦理申報,如未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要


加徵新臺幣3,000元的怠報金。




該局最近發現有部分營業人,誤以為沒有營業除可省掉購


買統一發票之手續,亦可不必申報營業稅,因而被處以怠


報金。其實除非營業人已獲准停業或 註銷營業登記,


於核准次期()即可不必申報,否則即使銷售額為0


仍然要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該局指出,因生意不好將要申請停業或註銷之營業 人要


特別留意,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於提出申請停業或註銷之當


()漏未申報營業稅,因而遭到怠報金之處罰案例發


生。例如:甲公司於97120日申請停 業,9612月期


營業稅有依規定申報,而971因未購統一發票誤認為


不必申報而遭到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受理停歇業申請時,基於便民服務,


可同時受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如此可避免營業人需往返兩


次及因間隔時日而忘記申報之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 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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