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文號:八七防檢一字第八七一○○八八○號正本收文者:銓敘部


一、復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廿六日八七台甄三字第一六六○八一九號函。


二、有關謝瑞明君服務於李老城養豬場及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年資認定乙節,說明如下:


  (一)謝員請領之證件為獸醫師證書,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八十五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服務於李老城養豬場擔任臨床獸醫師職務,屬應請領執業執照之機構。


  (二)查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非屬前述規定之獸醫師執業機構,依法不得從事獸醫業務。


三、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書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文號:八七防檢一字第八七一○○三一三號正本收文者:張維學君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八七)金字第○一○號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二、有關獸醫師法第廿一條規定:「……開業執照……懸掛於明顯處所……。」疑義乙節,查所稱「明顯處所」係指一般人員進入診療機構時,懸掛之相關證件非經刻意尋找即可輕易看到之處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文號:八七防檢一字第八七一○○六五○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南縣政府、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請釋畜產課「畜牧獸醫職」人員,具有獸醫師資格者,可否請領獸醫師執業執照一案,查畜產課非屬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之獸醫師執業機構,不得請領獸醫師執業執照,請查照。


說明:復貴廳八十七年八月廿四日八七農畜字第六二八九一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文號:八七防檢一字第八七○一○一○八號正本收文者:南投縣政府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陳正義君申請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一案,查陳君在未申領執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之前,貴府即已核發執業執照予陳君,有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請通知陳君繳銷該執業執照並副知本局。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八七農畜字第七○五○三號函辦理。


二、另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獸醫佐請領執業執照,應檢附獸醫佐證書及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之文件,而所送陳君之獸醫佐證書背面註明貴府已 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發給陳君執業執照(檢附原件影本),但當時陳君並未申領執業資格認定證明書,顯有違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號:八七防檢一字第八七一○二九二六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請釋原核發之「獸醫師(佐)開業執照」換發為「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是否應重新收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七農畜字第七六九九八號函。


二、經查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領證人應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而有關原核發之「獸醫師(佐)開業執照」換發為「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乙節,經查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相關收費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六日


文號:八七防檢人字第八七一○二八九二號正本收文者:銓敘部


副本收受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動物防疫組、本局人事室


主旨:大部所詢嘉義縣竹崎鄉公所畜牧獸醫職系獸醫陳保卿送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七)農人字第八七一五二七二七號函轉大部同年月二十六日八七台甄五字第一六八四五五○號書函辦理。


二、依獸醫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惟依現行獸醫人員檢覈辦法規定,陳員所具之特種考試 及格資格,無法免試取得檢覈及格資格,致無法取得獸醫師證書,依上開之規定,陳員不得執行獸醫師業務。惟如該員已取得獸醫師檢覈及格時,則可執行獸醫業 務。


三、另查為配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執行獸醫業務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一六四A號函請台灣省 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修正鄉(鎮、市)公所之組織規程,明定獸醫職務由獸醫師擔任(如附件一)。又為配合修正後「獸醫師法」之相關規 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以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三二九A號函建請考選部修正現行「獸醫師人員檢覈辦法」(如附件二)於其第四條增列,符 合第二條、第三條相關規定資格者,具有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得免予筆試申請獸醫師檢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文號:八八防檢一字第八七一○四六三二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桃園縣政府


主旨:有關在私人醫院動物實驗室任職,可否申請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七農畜字第八七四五九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一六二七八A號函規定,公私立醫院之動物實驗單位聘任獸醫師執行獸醫業務者,應為畜牧獸醫機構,應核發獸醫師執業執照。


三、前項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核發,係依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獸醫師法辦理,另同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條亦規範執業機構及獸醫佐執業經歷之認定,是以本案經歷資格之認定應以獸醫師法修正後之經歷為限。


四、執業資格認定所需之資料除依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書備註欄檢附外,併應按本會七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規定,於聘用助理獸醫 人員時應向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由各助理獸醫人員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逕送縣市主管機關,俾憑核轉該等人員申請核發獸醫佐執業資 格認定證明書服務年資審核之依據。


五、檢還何君所送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書、長庚醫院人事通知單、苗栗農工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北區國稅局桃縣徵第八七○七一二四六號函、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桃園縣政府八七府農畜字第二三四九八六號函各乙份及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文號:八八防檢一字第八八一○○七九九號正本收文者:夏魁山君


副本收受者:蘇立法委員煥智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獸醫師銓敘及提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案移台端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陳情書辦理。


二、依獸醫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惟依現行獸醫人員檢覈辦法規定,台端所具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無法免試取得檢覈及格資格,故無法取得獸醫師證書。


三、為配合「獸醫師法」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五年七月七日以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三二九A號函建請考選部修正「獸醫人員檢覈辦 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相關規定,具有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免予筆試申請獸醫師檢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文號:八八防檢一字第八八一○一一五九號正本收文者:戴慶良君


副本收受者:銓敘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台端擔任台北縣汐止鎮公所畜牧獸醫職系獸醫送審疑義請釋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九日申請書。


二、經查台端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佐開(執)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依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獸醫師執業規定,故得比照獸醫師任公務獸醫,從事獸醫工作。行政解釋



1 釋申請核發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案在省市政府鄉鎮區公所任職擔任獸醫工作或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獸醫人員與非公務員之省市鄉鎮等各級農會獸醫人員,如 具有獸醫師(佐)資格得按有關法令請領獸醫師(佐)證書,前開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請領開業執照,非公務人員與臨時僱用之獸醫人員如係專職,亦不得請領 開業執照。前經經濟部於四十八年九月廿三日以經台(四八)農字第一三九○五號令釋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七五農牧字第五七三八三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 釋有關請領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需檢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案為便於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之審核與管理,及減少各縣市政府核轉申請案件之困擾,於七十五 年四月十七日以七五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通函轉知各縣市政府函告其轄內各家畜醫院及畜牧場,於聘用助理獸醫人員時應向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由各助理 獸醫人員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逕送縣市主管機關,俾憑核轉該等人員申請核發獸醫佐開業認定證明書服務年資審核之依據。至早期服務於家 畜醫院或畜牧場,如無法提出扣繳憑單者,倘經縣市政府認定屬實,亦可認定其服務年資,應予補充。


(行政院農業委會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三七○二一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3 釋關於領有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之獸醫佐擔任肉品市場獸醫職,可否於肉品巿場業務範圍內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一案,仍應依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視其有無依法取得獸醫佐合法開業為要件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七五農牧字第三三八八八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4 釋復台北市立動物園及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家畜醫院,是否應依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向所在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 會」案一、在省市政府鄉鎮區公所任職擔任獸醫工作或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獸醫人員與非公務員之省市鄉鎮等各級農會獸醫人員,如具有獸醫師(佐)資格得按有 關法令請領獸醫師(佐)證書,前開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請領開業執照,非公務人員與臨時雇用之獸醫人員如係專職,亦不得請領開業執照。前經經濟部於四十 八年九月廿三日以經台(四八)農字第一三九○五號令釋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有案,貴市市立動物園獸醫師(佐)宜比照前開釋示辦理。二、服務於公私立畜牧獸醫 學校附設家畜醫院擔任獸醫工作人員察其性質非為個人開業,可比照前項釋示.不得請領開業執照,亦經經濟部於五十六年七月四日以經台(五六)農字第一六四七 七號令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准照所擬辦理在案,惟此等機構應將推動獸醫業務所依據之法令及工作目的性質、內容、與聘任之工作人員及其資格等項,專案報請所在 地主管官署核備。業務變更及人員更動時,亦應隨時報核,至於其他類似本項機構者,應比照辦理,藉此納入地方上業務管理之體系,亦經經濟部同令准予辦理。 三、至公務機關之獸醫人員可否加入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乙點,經查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尚無明文規定,惟獸醫師公會為獸醫師人員之團體,凡領有登記證書者均 可加入當地公會為會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七五農牧字第五一二八四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5 釋函准考選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七七選二字第二三三六號函,請貴廳公告:「凡依貴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農牧字第二四一二四號公告申請補發獸醫證書者,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並限期於公告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獸醫師檢覈,逾期不再受理」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七農牧字第七一三一九七六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6 釋非合格獸醫師、佐開業執行獸醫師、佐業務,有無有效取締及處罰之規定案非獸醫師或獸醫佐,不得開業執行獸醫業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有明文規定,獸醫師法對此雖未明定罰則,惟各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處分之。


(經濟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經七二農四八九四三號函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7 釋現行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如何有效取締無照開業案


7-1 已取得獸醫師資格,而未依獸醫師法規定開業者,視情節依同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處罰。


7-2 非獸醫師或獸醫佐,不得開業執行獸醫業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有明定。獸醫師法對此雖未訂定罰則,惟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分,其涉及販賣動物用藥品者,並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處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四農牧字第七一六九二號函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8 釋有關開業獸醫師不在其開業地點從事診療工作,應如何處理案查開業獸醫師不在其開業地點從事獸醫診療工作,由第三人為之,可依據獸醫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款以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予以處分;亦可函請台北市獸醫師公會查明有無違反公會公約或章程之規定,予以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一四七○五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9 釋關於獸醫院之獸醫師親自主持醫療業務,可否於同一縣巿開設「分院」或「住院部」案一、關於獸醫院之獸醫師親自主持醫療業務,可否於同一縣市開設「分院」 乙節,前經經濟部以六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經(六三)農○二一三七號函核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略以:「獸醫師(佐)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處所開業,但依法執行獸醫 業務則不受區域之限制。」二、至可否於同一縣市開設「住院部」乙節,請先查告其所稱「住院部」性質為何,又該獸醫師如何於多處同時「親自主持醫療業務」等 以憑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七五農牧字第六○○○○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10 釋有關開業獸醫師可否以同一名義申請開設兩家以上之獸醫院登記案


10-1 獸醫師(佐)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處所開業,但依法執行獸醫業務則不受區域之限制。」前經經濟部六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經(六三)農○二一三七號函。


10-2 獸醫師不得以同一名義申請開設兩家以上獸醫院;亦不得開設分院。


10-3 至於少數已自設分院之獸醫院,請嚴格取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七五農牧字第七一二一○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11 釋獸醫師自行開設或受僱主持家畜醫院兼營之銷售寵物百貨,為寵物洗澡及附設狗旅館等業務,是否屬獸醫師提供專業勞務範圍案查獸醫師開業執行診療、檢驗等業 務,獸醫師法第二章定有詳細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又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稱從事獸醫業務者,係指在公私家畜醫院或診所及機關與團體內,擔任 家畜診療檢驗或家畜傳染病防治及一般獸醫業務而言。」亦足參照,故獸醫師自行開設或受僱主持家畜醫院或獸醫院,其主要業務在於擔任家畜診所、治療、檢驗及 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一般獸醫業務,獸醫佐亦得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為之。至銷售與上述獸醫診療、檢驗無直接關係之物品或勞務等如屬附帶性質, 尚可認屬其業務範疇,如以之為主要或專門之業務則非屬獸醫師提供勞務之範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八年五月五日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一四六一二A號函財政部)


12 釋有關所詢開業獸醫師依法是否可以調劑自己所開立之處方,及是否有禁止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之規定案我國與世界各國均無獸醫師制度,由於動物之種類繁多,所 需藥物劑量差異大,且為配合投藥經常必須臨時配成適當劑型應用,故我國獸醫師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並未禁止獸醫師診療後調劑自己開立之處方,僅於獸醫師法 第九條獸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填發處方,惟所用藥品應使用經本會核准登記、標示有「動物用」之動物用藥品。至獸醫師可否使用人用藥品目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並 無明文規定,請逕洽詢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三四五二四A號函黃動物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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