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


文號: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九四三七A號正本收文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請釋連振宏君任職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第二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北市建三字第○八八三二號函。


二、經查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係領有動物藥品販賣許可證之公司。惟動物藥品販賣公司非屬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獸醫診療機構或畜牧獸醫機構,應不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


文號: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二○一八九A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在甲縣市登記開業或執業之獸醫師佐與乙縣養畜農戶訂立合約之「契約獸醫」應否依獸醫師法第九條之規定加入乙縣


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四年四月廿七日八四農畜字第三七一八八號函。


二、按獸醫師法第九條規定「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同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 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準此, 甲縣市開業之診療機構得應養畜場之邀出診,至於開業之診療機構應邀出診時所派遣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是否需再加入該養畜場所在地(乙縣市)獸醫師公 會為會員,法無明文,得自行決定加入與否。另執業獸醫師佐如係受僱於機構,亦不得以執業獸醫師(佐)個人名義與養畜場訂立契約關係或應邀出診而執行獸醫師 (佐)業務,併予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號: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二一○八二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申請核發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因年久遺失薪資扣繳憑單及離職時未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可否認定其年資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四年五月三日八四農畜字第三八一三三號函。


二、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之憑據,本會已於七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以七五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明確規定在案如附件影本。


三、有關所得稅扣繳憑單遺失乙節,如扣繳憑單均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可逕向該地方主管機關查詢,倘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亦可作為認定服務年資之參考。扣繳憑單若未依規定報請核備,則未便據以認定其服務年資。


四、有關離職時未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爾後取得離職證明書,如已依規定核備任職及報繳扣繳憑單,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工作期間屬實,亦可作為認定其服務年資之參考,但地方主管機關於任職核備函己規定離職時需報備而不為者,未便據以認定其服務年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號:八四農牧字第四○五○五一七A號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高雄市獸醫師公會、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主旨:公告訂定之獸醫師(佐)證書費為新台幣壹仟元、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費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獸醫診療機 構開業執照費為新台幣貳仟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四○九一A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執行診斷、檢驗之公職獸醫師可否比照「獸醫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八五農畜字第一九○三三號函。


二、依據獸醫師法第五條、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職獸醫師須執行獸醫師業務者,應申請執業執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七五一七A號正本收文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請轉知所屬縣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主旨:有關動物診 療機構之負責人,受所屬獸醫師公會依法為撤銷會籍之處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得依獸醫師法第九條規定:「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醫師公會,不得執 業。」撤銷原發之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北市建三字第○六三二一號函。


二、有關動物診療機構之負責人,受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依其章程規定為撤銷會籍之處分後,「獸醫師法」並無撤銷原發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之規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四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一○八三二○A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獸醫師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農畜字第二三三八二號函。


二、按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 醫師之機構為之。……。」同法第九條規定「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準此,執業獸醫師必須加入任職機構所在地獸醫師公會為原則,至於另 在設籍地加入獸醫師公會為非執業獸醫師之會員,及非執業獸醫師之會員是否可為該公會之幹部,法無明文,則宜由該公會依章程處理。三、依據「獸醫師法」第七 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行政區域為限。有關執業執照上自仍以記載「本執照限○○縣(市)有效」之字樣為妥。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一三七A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獸醫師法」第五條規定核發獸醫師執業執照時,其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說明:


一、獸醫師申請執業執照以一處為限,不得同時於二個以上之縣市申領執照,核發執照主管機關應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獸醫師(佐)證書背面加註戳記。


二、又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應以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各款所列者為限核發獸醫師執業執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一四四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副本收受者:內政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請貴公會依「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獸醫師公會之規定,修正章程及相關規定,或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修正之「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已相繼公布及發布施行,有關公會之相關規定請配合該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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