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八五一五五六四八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台灣省畜產試驗所種畜繁殖場所可否列為獸醫師執業之機構及場長可否申請執業執照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午十一月二日八五農畜字第七九一五六號函。
二、台灣省畜產試驗所種畜繁殖場應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款規定認可為畜牧、獸醫機構。如該場場長具獸醫師資格並兼任獸醫工作,得發給獸醫師執業執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號:八五農牧字第八五一六一四七九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台南市梁金光君受聘於卜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獸醫師執業執照,可否適用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八五農畜字第八六九七七號函。
二、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可申請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機構至為明確,應依其規定辨理。來函未述明其工作性質,亦無法據以判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三三五九A號正本收文者:大仁家畜診所
主旨:有關函請釋示獸醫師之處方用藥乙案,法無明文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八六仁字第○一號電傳函。
二、依據獸醫師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獸醫師所執行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至於「處方」之用藥方面,獸醫師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皆無明文規定,獸醫師應本其專業知能及其職責從事。
三、另依獸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載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如獸醫師於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失時,主管機關得依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二七一七A號正本收文者: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請釋獸醫師法第五條、第七條及其施行第六條獸醫師執業資格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北市獸醫師會字第八六○○一號函。
二、「獸醫師法」第二章有關執業各條文規定之內容,係以規範獸醫師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及開具證明文件等業務為主,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規定應申請執業執照之機構,亦應與前述業務相關,故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亦須符合前開規定意旨執行業務,並僅得在經核准登記之該機構 中為之。
三、有關動物藥品管理法規定聘用之獸醫師申請執業執照問題,本會已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九四三七A號函(如附件一)及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八五農牧字第五一○五二九三號函(如附件二)釋示在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四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四二三四A號正本收文者:苗栗縣獸醫師公會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公職獸醫佐可否請領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元月二十日八六苗縣獸師政字第○○三號函。
二、獸醫佐協助執行獸醫業務係請領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之證明文件,公職獸醫佐應先申請前項資格認定,併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從事獸醫業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五一六四五二九A號
正本收文者:張維學君
副本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未執行獸醫業務加入甲地公會為非執業會員,之後於乙地開業並成為執業會員,甲地非執業會員是否可保留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八五金字第○五五號函。
二、未執行獸醫業務加入甲地公會為非執業會員,之後於乙地開業並成為執業會員,是否可保留甲地非執業會員資格,法無明文,得逕依各該公會規定辨理。
三、檢附本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八四農牧字第四一二○一八九A號函影本供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七六六四A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嘉義市特約獸醫師邱慶松先生與嘉義縣竹崎鄉陳金信養豬場等四場簽訂契約服務,是否准予核備乙案,如邱君係依法開業,應准予核備,請查照。
說明:復貴廳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八六農畜字第二三一七三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一五三九四A號
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花蓮縣政府
主旨:有關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早期服務年資發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六農畜字第三一七八一號函。
二、有關本會七十八年九月六日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三七○二A號函說明二、………至早期服務於………畜牧場………應予補充乙節,所稱「早期服務」係指本 會於七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以七五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規定獸醫佐服務年資之認定依據,故其早期服務年資係指七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以前之服務情形。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文號:八六農牧字第八六一一三○九一號正本收文者: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獸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台南市函知該市(慈愛)動物醫院設立健康及小北分院違反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八六農畜字第二八七一○號函。
二、於動物醫院名稱之後增列某某分院,並未違反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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