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購


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同時列報扣除?說明


如下:




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


一適用,不得同時列報扣除。




二、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


限,且需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 稅義務人及其配


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始得列報扣除。惟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


屋、支付租金及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




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


30萬元為限,但應先減除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且以


一屋為限。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房屋必


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


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使用者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


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納稅義務人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 宅購屋借


款利息者,期間雖並未重疊,亦僅能擇一申報認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當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0萬元,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 出30萬元(房屋為甲


君登記所有,並有甲君設籍),租金支出24萬元(申報扶


養父母,由父親承租並辦理設籍登記供自住之房屋)。依


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 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因此得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10


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另租金支出24萬元,但受


每一申 報戶12萬元之限額,僅能列報12萬元。此時納稅


義務人甲君以列報租金支出較為有利。但如果甲君自用住


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6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以選擇自 用


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60萬元-20萬元=40萬元,應受


每一申報戶30萬元之限額〉為有利。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上揭扣除額時,仍 須注意規


劃符合相關規定之要件,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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