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不得以海關核發繳納「保證金」之繳款書申報扣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未按稅費繳


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而以預繳保證金日期所屬月份


申報扣抵銷項稅款,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即完稅


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


驗放之案 件,海關所核發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


匯款申請書」係屬押金性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即


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俟海關審查完結並另行開


立詳細載明各項稅費實際應繳納金額之「海關進口貨物稅


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繳納後,以該繳納證收執聯


正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該繳納證上銀行收款日期所


屬月份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月份。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取得海關核發之各項稅費繳納證明


時,應 詳細核對憑證各欄位所載內容,並就所載營業稅


額及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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