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調所得,如有執行業務所得,若未申報應儘速補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


金融憑證,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


料,並依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


申報;嗣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屬依規定查


詢而未能提供,且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


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不包括


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將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只要下載或查調所得資


料,即可適用上述免罰規定,特別歸納常發生違章情況,


請民眾多加留意:




一、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憑證 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


調所得資料,但未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後


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仍應依法處罰。




二、下載或臨櫃查調所得資料 後,雖經採用網際網路


辦理結算申報,但並未將所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如


數申報,仍應依短漏報處罰。




三、誤認為全部所得都可下載或查調,而未將執行業


務所得資料併入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經由


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


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再詳加核對,屬未列入所得資


料清單但確有該筆所得者,應予新增併入申報,亦應


將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如漏未申報,


除補稅外,若漏報應 課稅之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


稅額超過15千元,將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漏未申報之所得,應儘速辦理


補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 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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